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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證

居留證

最新說明請參閱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44/7250/7317/%E5%B1%85%E7%95%99/29996/

外國人申請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或居留原因變更送件須知 ( 111.04.30發佈 ):

 

誰來送件

1.  本人
2.  受託人

 

誰可以辦

1. 外國人持有效居留簽證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或外國人入國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重新申請居留簽證者。

2. 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3. 外國人入國後持外僑居留證者,因居留原因變更為依親、應聘、中階技術投資或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4. 外國人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原居留原因仍存在,申請居留延期者。

5. 外僑居留證遺失或污損者。

 

到哪裡辦

居住地服務站。

新竹市服務站 

地址:新竹市中華路 3 段 12 號 1 樓
櫃檯受理服務時間:星期一 至 星期五  08:00 - 17:00  中午不休息
電話:03-524-3517 

移民署中文網-服務站

 

要帶什麼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 可至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44/7250/7317/%E5%B1%85%E7%95%99/29996/ 下載 )及下列文件

1. 外僑居留證(新辦、遺失補發者免附)。

2. 繳驗護照、居留簽證正本(申請居留原因變更者,免驗入國簽證)。

3. 申請居留目的之證明文件(驗正本收影本):應聘或中階技術工作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及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書。

4. 彩色照片一張( 同身分證之照片規格) 身分證之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5. 因證件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重新申請補發者:須檢附受汙損之居留證、滅失、遺失聲明書、報案證明或資料變更之證明文件。

6.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人在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或大陸地區,僅申請展延居留或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者得委託他人辦理。

7. 現居住地證明:如租賃契約、屋主同意借住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國人屋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屋主同意說明書。

有關外國公文書之驗證,如符合「外交部與駐外館文件證明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依其規定辦理。

 

申辦費用

       一年效期新臺幣 1,000 元、二年效期新臺幣 2,000 元、三年效期新臺幣 3,000 元、四年效期新臺幣 4,000 元、五年效期新臺幣 5,000 元,僑生新臺幣 500 元、補發新臺幣 500 元。

 

申辦時間

10 個工作天。( 憑繳款收據領取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