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課學分規定
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授課學分規定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0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校專任教師之職責為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
二、專任教師之教學工作每學年應授課學分數為教授 16 學分、副教授及助理教授 18 學分、講師 20 學分。
三、教師主持研究計畫得抵減授課學分數,但以研究發展委員會立案者為限。每計畫案每學年得抵減 2 學分(未滿一年者,依計畫執行時間比例計算;二人以上共同主持者,依工作量分配之),每學年最多得抵減 4 學分。但主持重大研究計畫者,經校長核定得酌增抵減學分數。
四、教師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得抵減授課學分數。每一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得抵減 1 學分(未滿一學期者以一學期計算),每一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得抵減 0.5 學分(未滿一學期者以一學期計算),每學年最多得抵減 4 學分。
五、教師參與服務或輔導工作,得抵減授課學分數。以每週平均工作四小時一學期抵減 1 學分為原則。未兼主管之教師,其抵減學分數由系所主管簽報院長、教務長核定,每學年以 4 學分為限,超過 4 學分者由校長核定(教師參與系所以外服務工作之學分抵免,由本校相關主管洽請系所主管簽報)。兼任學術或行政主管之教師,其抵減學分數依職務性質及工作量,由校長核定。
六、各單位新聘教師、資深績優教授及有特殊需要者,在不影響教學原則下,得由系所主管簽請院長、教務長核定,酌減授課學分數。
七、教師每學年得抵減授課學分數之上限為 10 學分,有特殊需要者,經校長核定得酌增。但各單位全體專任教師(不含休假、進修、借調、請假及兼任主管之教師)每年平均授課學分數不得少於 9 學分。
八、實驗、實習、操作及其他非以教師講課為主之科目,其授課學分之計算以每週上課二小時者,一學期為 1 學分。
九、大班上課(不影響教學品質科目)之授課學分數,每班超過 80 人者得以 1.5 倍計算,每班超過 150 人者得以 2 倍計算。
十、體育室教師、專業教師及合聘教師之授課學分規定另訂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執行。
十一、各單位每年平均授課學分數將供學校資源分配之參考。
十二、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